公司起诉前高管欲索回为其配置奥迪车被驳回
作者:王彬
在职时,公司给向女士配了一辆奥迪,车是在向女士名下。向女士被解聘后,公司要求返还车辆,但遭到向女士拒绝。公司两次以不同案由起诉,最终都被法院驳回,判决车辆归王女士所有。
2004年向女士担任一家科技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公司在其入职后出资56万余元为其配置奥迪车。为便于向女士开展工作,奥迪车登记在向女士名下,但双方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作出约定。之后该车一直由向女士占有并使用。2009年,公司以向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解聘,同时要求向女士返还奥迪车,但向女士认为奥迪车登记在其名下,系公司对其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2010年,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奥迪车归公司所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女士为奥迪车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公司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向女士否认公司为实际所有权人,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奥迪车归属有约定,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1年,公司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将向女士告上法庭。该公司称并无将车赠与向女士的意思,而向女士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获得巨额利益,使该公司遭受损失,属不当得利,要求向女士返还购车款567918元。向女士辩称,公司提出不当得利之诉已超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返还车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就车辆归属及车款负担进行约定,但双方当时已建立劳动关系,故向女士取得奥迪车不属不当得利,故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出资以向女士名义购买奥迪车,且车辆一直由向女士使用,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公司提交的两份记账凭证,仅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资金往来情况,并不能证明该笔购车款的给付目的和性质,故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更新:2012/5/29 2:40:39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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