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婷 胡光) 发货公司委托承运人邮寄电脑,结果货物发生丢失被收货人拒收,发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以托运合同单上有保价条款为由只愿退2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该保价条款无效,承运人需赔偿发货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发货公司诉称,2011年6月27日公司在承运人处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将两台单价为3080元的方正笔记本电脑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开箱验货后用其包装袋及白底蓝胶带封存后收货,运输至湖北省老河口市收货人处,并支付了相应的运费。同年7月2日,收货人在收验货时发现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另一台保修卡、家电下乡卡丢失而无法销售,收货人遂拒收该批货物。其多次与承运人联系,试图协商解决此事,但承运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运人赔偿其货物价款6160元。
承运人辩称,他们没有开箱验货,这是中关村惯例,可能当时对方就没有交付笔记本电脑;对方起诉的是两台电脑损失,实际上只有一台丢失,另一台保修卡没有了,根据托运合同单的保价条款,发货公司未上保险,其最多赔偿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发货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购得诉争两台笔记本电脑,单价为3000元。2011年6月27日,发货公司与收货人签订订货合同,售价每台3080元。同日,发货公司委托承运人邮寄诉争电脑。承运人填写托运合同单,第五条以普通字体载明:“此合同上的托运物品必须上齐保险,没有按规定上保险的货物,一但出现丢失、损坏、承运方只按每公斤人民币5元赔偿或按运费的3倍赔偿,提示(无保险货物丢失损坏承运方每件最多赔偿200元)。”在办理托运手续过程中,承运人未提示发货公司注意托运合同单中的上述条款。2011年7月2日,收货人在验货时发现诉争的两台笔记本电脑中一台丢失,另一台丢失保修卡及家电下乡卡而无法销售,因此拒绝签收和支付运费。发货公司之后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货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承运人辩称因未开箱验货,故无法确认邮寄物品的内容,鉴于承运人应在收到发货公司递交的包裹后对其进行查验而未进行查验,对此存在过错,且托运合同单上载明货物为2台笔记本,发货公司对承运人的主张亦不予认可,故承运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承运人提供的托运合同单第五条保价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该条款存在加重发货公司责任、排除发货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承运人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发货公司注意该条款,也未就该条款向发货公司进行说明,故该格式条款无效,承运人理应按照发货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发货公司要求按照两台笔记本电脑的未发生的销售价格6160元予以赔偿,于法无据。两台笔记本电脑中,丢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应按进价3000元予以赔偿,丢失保修卡和家电下乡卡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虽无法销售,但发货公司仍可自用,其损失由法院酌定。
最后,法院判决承运人赔偿发货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