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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公司登报声明与事实不符 离职员工索1元精神赔偿
作者:贾平
 
  合同到期后,某科技公司登报通告已经离职的员工违反了劳动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认为公司编造事实并公之于众,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支付其精神损害金1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姜某诉称,原告原系被告某科技公司北京办事处销售员,2011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并获批准。在公司股东刘某与被告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为被告2011年5月10日公司刊登于《中国劳动保障报》上的《通告》称:“姜某、丁某、陈某、周某、郭某、方某、穆某,因你们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已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们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因公司多次与你们联系未果,特此通告送达。”原告认为,因原告已于2011年1月与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在通告刊登之时,双方早已无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根本无劳动合同可解除,被告称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却未指出具体行为,缺乏依据并且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后至起诉前,通讯方式未做过变更,被告却称“多次与你们联系未果”,完全不属实。被告登报刊发的《通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支付其精神损害金1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到公司上班了。公司通知原告办理手续,原告置之不理。公司并未诽谤原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2月到期,2011年3月姜某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不给发工资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提交的证据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2月到期,后双方并未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可见,双方合同因到期而终止。被告刊登的通告显示合同解除的事由为原告违反劳动合同,该事由与实际的合同终止事由不符。被告在双方的合同终止之后将上述内容刊登在报刊上,足以造成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关于其未构成侵权的辩解,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就侵犯原告姜某名誉权一事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刊登致歉函并赔偿原告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顺义频道


更新:2012/4/11 14:32:5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公司登报声明与事实不符 离职员工索1元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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