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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借巨款注册公司 验资后抽逃还款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吴丹  
    
没钱开公司怎么办?借,但是像这个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那样借钱开公司的应该是少数。113日,张家港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0万元。
 
2009年,因全球金融危机给很多企业造成资金困难,融资形势紧张为各类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提供了大量机会。看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生意红火景象,陈某、庞某萌生了开一家担保公司的念头,但是两人没钱,于是先向人借了400万元,于同年4月在张家港市工商部门申请设立苏州锦洲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414日,锦州担保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办好开户许可证后,两人立刻将初期400万元转至庞某账户上用于还款。后陈某、庞某又借款1500余万元充实注册资本,陈某、庞某在每次验资完成后,即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出进行归还。
 
20102月,陈某和庞某决定增资,将锦洲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两人遂找到开公司的朋友姚某,告诉其借款300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姚某遂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两人2800万元,陈某和庞某顺利通过了验资,两天后,两人将上述280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出归还给姚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和庞某在锦洲担保公司成立后,先后将其出资共计人民币4540万元从公司注册资本中抽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庞某共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官提示: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和发展,一些人为了在其中分得一杯羹,出现大量投机倒把行为,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大量存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注册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经营发展,作为公司资本运行的基本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在一定水平上,为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对其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股东借款出资,待验资完毕后将资金转出归还的现象不在少数,为此建议:1.完善公司运行机制,对公司资本状况加强监管;2.加大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力度;3.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引导企业主诚信经营。
 



更新:2012/4/10 11:23:1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借巨款注册公司 验资后抽逃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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