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晨西) 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为了提高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员工提供借款购买车辆,并按照每公里1元的标准提供车补,不料该公司员工李飞(化名)却在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为其借款购买车辆后不到一年就不辞而别,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将被告李飞告上法庭。4月5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李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欠款7万元,并按照车补协议赔偿原告损失115200元。被告负担本将被告李飞案诉讼费用。
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系一家经营大型机械的企业,被告李飞太康县人,系该公司业务员。为方便本公司员工办理业务,原告河南凯斯工程公司规定凡在本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业务员,可向原告申请借款购车。2010年8月1日,被告李飞向原告提出借款7万元购车申请,同日得到原告的批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当天,原被告又签订车补协议一份,约定自原告提供借款之日起被告需在原告处工作满四年。原告为被告提供车补每公里1元,每月最高补助4000公里,如果被告违反此约定,应按照每公里0.8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2011年7月,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工作,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及赔偿损失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起诉到太康法院。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车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据此要求赔偿损失,符合约定,予以支持。综上,太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