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查账 缘何被驳回?
作者: 孔德钦 通讯员:张文芬、关燕霞 |
佛山日报讯 记者孔德钦 通讯员张文芬、关燕霞报道:公司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真实的资产状况,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遭到拒绝。股东上诉到高明法院,法院却以“未提书面请求”为由驳回请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1999年9月10日,高明市(现为高明区)某化工公司成立。同月13日,该公司向关先生出具《某公司股权证明书》,证明关先生认购的股本金额为7.65万元。 但自2003年关先生离职后,该公司拒绝关先生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使关先生无法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真实的资产状况。关先生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害股东的权益,于是在去年年底将该公司告上高明法院,要求查阅、复制2003年12月至2010年9月的会计账簿。 诉讼过程中,关先生声称自己入股后,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关先生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出资7.65万元,持股比例为25.53%,是该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股东权利。 该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会计账簿的知情权。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没有复制权。 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虽确认其在起诉前以口头方式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请求的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起诉之前已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故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查阅、复制该公司2003年至2010年的会计账簿的诉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性权利,不能被非法取消或限制。但如果股东不受约束地行使查账权,可能使公司经营者疲于应付,并使商业秘密有泄露风险。有鉴于此,《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查账权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再行起诉,否则其诉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佛山日报 |
更新:2011/5/12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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