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货物不翼而飞 承运人与司机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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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丰县运往张家港的途中,竟有一吨多重价值两万余元的货物不翼而飞,承运人在赔偿托运人损失后向受雇司机追偿,遭到拒绝。受雇司机应否担责?
货物意外缺损
经货运公司介绍,老王承运了徐州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的镍铁合金39.544吨,目的地是张家港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老王指派司机小刘出车运往张家港交货。为防止疲劳驾驶,长途运输至少需要司机两人,无奈人手紧张,老王只好让刚来才20来天的小刘一个人去送货。另一名雇员大张和小刘一起开车去徐州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装了货,由大张在装货清单上签了字。之后,大张将记载有39.544吨镍铁的货物清单交给了小刘,自己则下车回家休息了。
经过近10个小时的跋涉,小刘将货物运到了张家港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正在他想松口气的时候,奇怪的事情发生了。该公司验货后,出具的收货单上赫然写道“今收徐州某特种合金有限公司镍铁合金38.46吨”。看到这一数据后,小刘大吃一惊,他拿出装货清单比对,发现整整短缺了1.084吨,价值达21185.57元。自己明明运来了39.544吨镍铁,怎么到这竟变成了38.46吨了呢?百思不得其解的小刘,一开始坚持认为是该公司验货出现了问题,可在自己仔细核对后,发现验货并无问题。这时,小刘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短缺的货物上签字确认后,他立即打电话给老王。得知情况后,老王也很着急,他让小刘详细地说明路上的情况,谁知小刘却说自己当时只顾着开车不知道货物是途中丢失还是沿途被盗了。
司机应否担责
老王作为承运人向徐州特种合金有限公司赔偿了缺失的货款后认为,小刘和大张作为该批货物的经手人和运输责任人,理应在接货后妥善保管好货物,并将货物全部交付给收货方。但二人疏于管理,致使货物灭失,因此负有赔偿责任。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老王一纸诉状将小刘和大张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自己已赔付的21185.57元货物短缺款。被告小刘辩称,自己和老王之间是雇佣关系,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雇员受损赔偿的规定,老王行使追偿权于法无据。而且老王作为专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负责人,应具备最基本的常识,长途运输不允许驾驶员疲劳驾驶,需要安排两名以上的驾驶员,而老王仅仅安排了一个人从事运输,自己作为驾驶员履行的是原告授权的义务即负责开车,不存在对货物的看管义务,所以对货物的丢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大张则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运输,对货物短缺的结果无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明辨责任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用原告的车辆为他人送货,并领取劳务费,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雇员享有从雇主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承担了安全生产劳动的义务,对雇主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财产应尽一个善意管理者应尽的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主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作为雇员本应对货物进行清点,将货物安全、完整地运往目的地,但在运往目的地后货物短少重达一吨多,价值20000余元,对此被告小刘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赔偿责任(60%)。被告大张没有参与运输,只是将承运单和货物交给小刘,对此本身无过错,因此,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明知从丰县到张家港路途遥远,应由两名以上驾驶员共同驾驶,却让小刘一人驾驶,对此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40%)。遂判决小刘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2711元,其余由原告自负。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自身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雇员的权益固然要保护,但雇主的权益也不容忽视,若因法无明文规定,雇员就可以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显然违背了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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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丰县人民法院 |
更新:2012/2/20 12:28:2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运送货物不翼而飞 承运人与司机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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