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婧
黄先生加盟荣昌公司,经营洗衣业务。由于合同到期,黄先生没有续签而继续使用该公司的商标,被该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赔偿荣昌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
据悉,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原告荣昌公司诉称,其与李女士签订了“RONGCHANG荣昌”商标的《荣昌洗染模式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开办了一家连锁洗衣店,后李女士经荣昌公司同意,将此洗衣店连同“RONGCHANG荣昌”商标的使用权一同转让给黄先生,三方共同签订了《加盟店转让协议》。2010年12月,荣昌公司与李女士、黄先生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黄先生未与荣昌公司续签合同,但仍然在橱窗广告和罩衣袋上持续使用荣昌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被告黄先生辩称其没有侵权的动机,在合同到期之前已经将灯箱进行了更换。橱窗因牵涉到物业,所以延缓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期限截止后,未经荣昌公司许可,仍继续在洗衣店内使用涉案商标,可以认定黄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荣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鉴于黄先生已停止使用涉案商标,荣昌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荣昌公司要求黄先生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予以处理。荣昌公司请求黄先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荣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黄先生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黄先生因此获得的利润,法院根据黄先生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黄先生赔偿荣昌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