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钢铁公司派进出口储运部经理毛××到广西等地协调发车事宜,2008年8月4日毛××在广西某港办完发车业务后,回宾馆休息。因港口、铁路、货代等处理货物发运事宜与毛××所在公司有业务来往,外轮代理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得知毛××出差到此地,于当晚9时30分打电话邀约毛××到当地某娱乐场所,毛××接客户电话后应邀约前去。毛××到后5分钟,突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随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40分猝死。毛××的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据了解,当晚应邀与客户洽谈的正是毛××需要办理的业务,虽然是晚上,且是在娱乐场所,但因在外工作期间环境的特殊性,因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随着工作原因的延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认为应视同为工伤。
■争议焦点
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只是指派毛××出差,并未指派其到娱乐场所谈业务,并且当时是去娱乐场所还是办公无从查证,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客户邀请到娱乐场所,也是为了把生意做成,应该算加班,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毛××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在娱乐场所能否判定为工作岗位。原则上讲,对于非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娱乐场所一般不应作为其工作岗位,尽管用人单位或客户出具证明是到娱乐场所洽谈业务,也不应将前去娱乐场所视为工作岗位。因此,毛××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