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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未取得财产所有权与他人合伙,合伙协议无效


  2010年12月15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未取得财产所有权与他人合伙,合伙协议无效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合伙投资款10万元,驳回了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9日,四川省高县的马某与他人到威信县林风乡合伙创建了一砖厂。2007年12月15日,马某未经其合伙人同意便将该砖厂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2009年4月8日与原告刘某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投资款。双方便对砖厂进行经营,其间,因多次涉及原砖厂的债权人上门讨债,同时砖厂周边的土地经营户也多次向砖厂提出异议,要求补偿,为此,原、被告在合伙期间发生了分歧,双方于2009年10月6日停止了生产。
  
  2010年7月14日,原告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伙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投资款及支付该款20%的违约金;若该协议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及该款的利息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马某未经原砖厂的合伙人同意便将砖厂转让给被告,其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未依法取得砖厂的所有权或经营权,故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无效。被告收到原告的10万元投资款应予以退还,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时,未认真对被告方是否依法取得砖厂的所有权、经营权进行充分的调查,其自身具有过错,故对其要求偿付利息等损失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更新:2010/12/1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未取得财产所有权与他人合伙,合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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