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被起诉 股东难辞其咎
作者: 秦岭 |
一人公司被起诉,公司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东莞市朝阳(化名)电器有限公司股东周某就将因此承担起公司的债务。
东莞福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化名)与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PC塑胶废料交易关系。2009年8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尚欠东莞福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14多万元。
当时,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向东莞福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书,确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保证书的还款义务,2009年12月7日,东莞福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东莞市朝阳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要求公司股东周某承担连带责任。东莞市朝阳电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周某系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是否对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本案中,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周某系公司股东,但周某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因此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对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一审判决,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向东莞福庆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周某对东莞市朝阳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是对第三条的例外规定,换言之,原则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股东难辞其咎,除非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更新:2010/11/19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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