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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不是祖父母的继承人
                              作者:黄志明律师   来自:http://www.lawceo.com总裁法律顾问网
 
    经朋友介绍,一位老婆婆找到我,希望我能为她立一份遗嘱,作一个见证,防止意外死亡后子孙后代对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明确说明此次处理的部分财产只给孙子和孙女。
 
    按一直以来的习惯,在接受委托后,我都会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等全面查阅一次,并把重点法文进行摘录,同时也会把类似的案例仔细的看一次,从中找出与办理的案件相同或相类之处。
 
    不查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在不少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中,很多是立遗嘱人立下了遗嘱,最终却因为种种原因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形,比如代书遗嘱中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或因见证人临时有事离开现场等等,其中不乏法律专业人士的办理业务,因犯了“低级错误”,造成的立遗嘱人的继承人反目,在法庭上兵戎相见,发生了立遗嘱人生前最担心出现的一幕。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相关案例,在此不一一细叙。
 
    在办理老婆婆业务的过程中,老婆婆告诉我一件事,说四年前,她还立了一份遗嘱,锁在银行保险柜里,希望我能帮她审一下。
 
    第二天,老婆婆从银行租用的保险柜中把四年前的遗嘱交给我。同样也是一份见证书,同样也是老婆婆把她的其他财产留给孙子和孙女意愿,是某法律服务所做的,见证的是两位法律工作者(非律师)。在这份廖廖数百字的遗嘱中我看到这样一句话:“对于本人在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本人指定由孙子XXX和孙女XXX继承,每人各占50%的份额。”
 
    我告知老婆婆,这份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是,这份遗嘱用错了两个字,就这两个字,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不排除不必要的纠纷的可能。
 
    看着老婆婆不解的表情,我解释道,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就是说,继承只能是在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不能在法定继承人之外指定。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孙子、孙女并不能成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人也不能成为遗嘱的继承人。
 
    老婆婆脸上露出了释然,但马上又换成了焦虑。我又接着说,虽然孙子、孙女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您可以在遗嘱中指定孙子、孙女为遗赠人即可,我帮你把你原来的内容加入这次帮你代书的遗嘱中,虽然有两份遗嘱,但法律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可以不必担心之前那份遗嘱出现的暇疵。
 
    为老婆婆做了谈话笔录、宣读了遗嘱内容、与在场的两位见证人签字、注明日期、制作见证书,一个下午就过去了。看着老婆婆感激的眼神,我知道除了认真负责外,更重要是为她消除了一个潜在的隐患。
 
    在驾车回家的路上,脑海中一直浮现着这么一句话:“一个案件,对于律师来说,只是每天办理的众多案件之一,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他的是生命、财富、尊严。”


更新:2010/11/10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孙子女不是祖父母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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