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年检合格及正常纳税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下列手续的,可以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岁)、男45周岁(含45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拟申请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岗位信息申报
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并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
2、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3、年审合格的机构代码本;
4、税务登记证明(新办用人单位提供)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证明;
5、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上岗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的,须提交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租赁合同或隶属分公司关系证明。
(二)岗位信息核查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并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安排招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信息筛选就业困难人员,安排用人单位招聘,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四)录用与备案
用人单位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并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内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备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申请奖励补贴备案表》;
2、《就业登记信息表》。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与申报的备案资料不相符的,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分别在不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信息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在提交上述资料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岗位信息申报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
四、补贴和奖励申请与支付
(一)补贴和奖励申请
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向办理录用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前3个月的招用奖励和补贴,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明细表》;
3、社会保险清单;
4、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5、《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
办理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核定单》。
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补贴和奖励拨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拟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实,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和奖励费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将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帐户。
五、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从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第一次发放员工工资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六、补贴和奖励的终止
用人单位或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交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
(二)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
(三)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3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监督和管理
(一)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岗位信息申报、录用备案、核准补贴等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交的录用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招用奖励或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或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资格并予以公告。
3、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虚报上岗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将情况记入该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系统。
4、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拨付招用奖励及补贴,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超过规定备案时间3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备案。
(四)用人单位备案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申领资料,不予支付其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交社会保险的,须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停交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予支付。
(六)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员工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1、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业务转到另一新单位,员工随业务同时划转入新单位上岗,并提供业务转移协议及人员转移证明的;
2、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
3、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的。
(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奖励补贴的用人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领取奖励补贴每满12个月后,继续申请的,应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本、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以及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
八、不予支付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岗位和对象
(一)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其他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五)个体工商户、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管理者。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