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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儿媳替婆婆上班一个月 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万小永 王文睿
    
    李萍替自己的婆婆在徐州某工厂上班,仅工作了一个月就不幸在上班时发生意外,左臂被机器挤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为9级伤残,后依李萍申请铜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李萍与厂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裁决厂方支付李萍各项补偿共计67千余元。厂方对仲裁裁决不服,以李萍为被告向徐州铜山法院提起诉讼,8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官司以厂方败诉而告终。
 
    厂方认为,李萍身着其婆婆的工作服在未经原告认可的情况下来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劳动保险,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李萍在工作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厂方只愿承担医疗费等项目,而不愿承担工伤伤残中的补助金等费用。而李萍则有自己的看法:自己代替婆婆上班的事情工厂和车间管理人员是知情的,并没有进行阻止;况且在她受伤之后,经工厂领导批准还单独发放给她13天的工资,她认为这些足以证明自己和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萍接受工厂的管理为厂方提供了劳动,通过厂方所提供的工资单也能证明工厂向李萍支付了劳动报酬,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同时又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从用工之日起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另外李萍在受伤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前提基础就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时,未有提出异议,该决定书是经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并已生效的文书。因而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萍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工厂偿被告张彩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67661.76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1/9/1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儿媳替婆婆上班一个月 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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