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1日,该物业公司与王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王富为公司副总经理,月工资4440元,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9年5月31日至同年11月30日为试用期。
2011年1月12日,该物业公司向法院诉称,因王富未完成目标考核,且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免去了王富的副总经理一职,降职为保安,月工资降为1300元。王富不服,遂于同年10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岂料,公司再发“金牌”,于同年11月8日,通知王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富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但公司又对裁决不服,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王富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差额9781.80元;,不同意支付2010年11月1日至当月8日工资2041.38元,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0元等诉求。
公司还举证,在内部局域网上的通知内容,称王富在任职期间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严格执行IS09001管理标准,致使公司内部存在员工代打考勤卡等违规违纪现象屡禁不止,给物业公司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负面影响。又有举报信为凭,证明王富工作失职且违法,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免去王富副总经理一职,降职为普通保安岗位。声称对此王富非但不履行保安岗位,还拒不办理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甚至发生旷工3天的事件,还说公司是在接受王富的辞职申请后,才出具了解除通知。
法庭上,郁闷的王富辩称自己每月工资应该是7400元,其中4440元为基本工资,由公司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另外,自己每月有奖金2460元、车贴500元及通讯补贴200元等,公司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司按此实际收入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出具了自己完税证明。
王富还认为,是公司欠付工资自己才申请仲裁,而自己工作中对属下员工陆某、宋某等员工处理,是在履行公司内部规定的工作职责,公司不应对自己降职降薪。涉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声称更属违法解除,且自己在2010年11月4日前并未收到过该通知。还提供公司内部员工证明,身为副总经理的自己每月工资应在7000元至1万元之间。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中的物业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了对王富的处理决定后,就应及时向王富送达书面决定,并从人性化管理角度出发,选择适当的方式与王富沟通,给予对方申辩的机会。但物业公司在2010年11月8日作出离职通知,称王富在职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王富有简历造假、拒不办理原职位工作移交、旷工等情形,更无法证明副总经理王富的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富辩称自己月工资相当于7400元,除4440元基本工资外,其余奖金通过现金发放,而已有的现金签收单均由公司保存。法院以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若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王富提供的工资架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证人的陈述等证据,法院对王富月工资为74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王富在仲裁时,王富仅主张经济补偿金,而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低于应获得的经济赔偿金标准,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支付王富经济补偿金,遂判决该物业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