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江阴某乡村响应村民要求计划建造一个篮球场,口头约定将工程承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村民赵坤,由赵坤负责工人、材料、机械等内容,待完工后,工人工资由村里通过拉赞助等方式解决,而赵坤将无偿为村里服务。之后,赵坤将平时在他手下当小工的村民王福等人召集到一起浇筑篮球场,而王福则负责与另外一名工人将浇好后的水泥用拉滚筒的方式抹平。结果开工才第三天,当王福在施工工地等待浇水泥时,突然慢慢跌倒在地,当即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门诊病例载明的诊断为“猝死待查”,尸体于两天后火化,火化前,双方均未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此后,死者家属与雇主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成功,死者的继承人遂将雇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福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赵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福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可见,王福自身可能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其所从事的雇佣工作只是其自身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的一个诱因。据此,对王福死亡造成的损失,由雇主赵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1万余元。
法官说法:雇员接受雇主的安排从事雇佣活动,无需确认雇主与他人是否存在有偿或无偿承包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雇员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医学上“猝死”是指平时貌视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引起猝死的常见病因有各种主血管疾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室颤动、心肌病等,可见,雇员猝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