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家民 王志文
比萨饼店的员工骑着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外出办私事,不想路上肇事致一名男子身受重伤。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肇事员工本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单位管理不善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判令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陈某是一家连锁比萨饼店的员工。一天上午,陈某突然有私事,他未经负责人同意,擅自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他骑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遇中年男子李某骑自行车同向行驶。陈某右胳膊与李某的左胳膊蹭在一起,造成李某倒地受伤。
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及踝骨挫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腔积液。”李某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医生建议其出院后休假44天。事发后,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解决,李某将陈某、比萨饼分店和总店告上法庭。他表示,陈某系比萨饼店的职工,发生事故时他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保留继续治疗及相关赔偿权利。
庭审中,陈某对事实无异议,但他表示,事发当天,他骑比萨饼店的车去办私事,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自己无给付能力,无法赔偿。
而比萨饼店的代理人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所在的比萨饼店的分店尚未正式营业,陈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无法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陈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李某已构成侵权,故陈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一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萨饼分店对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不善,故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该分店系其总店的分支机构,故该赔偿责任应由总店承担。陈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比萨饼总店在1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