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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截屏邮件来自“笔记本”未被采信 销售总监诉请奖金被驳回


  公司销售总监以手提电脑上的电子邮件为据,诉请物流公司支付奖金1万元。由于该电子邮件非登录公共邮箱所取得,故打开邮件并截屏的过程,无法反映邮件内容的原始性及真实性。至此,该邮件作为证据未被采信。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一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无须支付销售总监李勤2008年度的销售奖金差额1万元的一审判决。


  ●公证获得仲裁认可


  物流公司销售总监李勤,对公司发放奖金不满,申请仲裁,在向仲裁会提供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支付奖金的电子邮件截屏后,获得支持。但物流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请无须支付李勤2008年度销售奖金差额1万元。认为不能仅凭李勤提交的所谓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的电子邮件即认定应支付相应奖金。该邮件非通过直接登录公共网络进入电子邮箱下载的邮件的证据保全,且个人电脑中通过软件下载的电子邮件是可以修改的。由于李勤在职期间频繁使用过公司的电子邮箱,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收件内容的源代码进行修改,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李勤则辩称,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的电子邮件表明,其承诺将支付销售奖金4.5万元,现已付3.5万元,还应支付1万元。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要求按照仲裁裁决履行。


  ●邮件来自手提电脑


  经查明,李勤申请对个人笔记本电脑上邮箱中的一封邮件内容进行截屏复制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载明的公证具体过程为:李勤取出自带的笔记本电脑,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邮件证据保全”的Word文档,点击后进入“收件箱”,显示内容后截屏进行复制。在收件箱中找到主题名为“2008年张总的销售奖金”的邮件,点击显示邮件内容,然后截屏复制到Word文档。操作完毕后,将上述Word文档拷至公证处电脑并打印。该电子邮件内容主要为:“李总为了快联的销售及市场推广工作做出了贡献,经过我与李总协商,除了他已经预支的3.5万元以外,另外公司同意另外支付1万元作为张总2008年的销售奖金(共计4.5万元)。李总会以公司需要的发票来给公司,谢谢。”发件人注明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姓氏的全拼。


  ●截屏证据尚不完整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勤虽通过公证形式对其所述的电子邮件内容作了固定,但视其打开该电子邮件的过程,李勤系用自身携带的手提电脑通过相应软件而非登录公共邮箱打开该电子邮件,故其打开并截屏的过程,并无法反映该邮件内容的原始性及真实性。而李勤除该电子邮件外未列举任何证据对其关于双方经协商确定公司给付4.5万元销售奖金的主张予以佐证,也未举证证明其关于曾通过报销的形式领取过3.5万元奖金的事实,综上,李勤就其主张所举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对李勤关于公司承诺除已支付部分外再行支付其1万元奖金的主张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0/7/20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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