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马岭之诉作出一审判决,由该体育用品公司返还马岭被扣工资570元;支付马岭未休年假折价款887.36元;返还马岭管理培训费250元。法院还对马岭其余之诉,均判决不予支持。
2008年3月,“80后”马岭进该体育用品公司工作,担任下属某专卖店店长一职,双方签约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3日,马岭为同事顶岗,当天只有马岭一人当班,而该日门店的零售单(由马岭制单、记账)显示,以原价退长裤和腰带,并以5折价格换取男鞋2双。之后,公司根据电脑储存销售数据库,查询到该专卖店未销售过上述退货的长裤,同时退货的腰带系公司赠品。同月12日,公司以马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货品谋取私人利益为由开除了马岭,并在同年7月的工资中扣除了货品款项1150元。但马岭对公司的除名决定不服,以书面声明从未做过营私舞弊和做假账之事。但公司对该专卖店进行盘点时,马岭承认曾以内购的名义将6双鞋品带离店铺,截止8月14日,1双鞋品已退回公司,另外5双鞋品由同事代马岭向公司支付了内购折扣价的5双鞋款总计1484元。
同月25日,马岭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裁决明显对马岭不利。同年11月底,马岭又向法院起诉,称系公司篡改销售数据,否认2009年8月3日的销售事实。还认为公司对他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返还被扣工资、支付代通金、提前解约的赔偿金、支付未休年假折价款等总计达1.3万余元。
法庭上该体育用品专卖店辩称,下属门店店长均有公司数据库专属的用户名和密码,马岭在担任该专卖店店长时,利用先前盘点多出的长裤和腰带以原价退货,并以5折价格换出2双男鞋占为已有。鉴于马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货品的行为,公司对马岭作出除名决定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该体育用品公司通过电脑网络设施对内部销售、人员等流程加以管理,所涉及公司数据库下属各网点,电脑自动生成的数据均客观反映了公司经营状况,现公司以2009年8月3日由马岭制作的销售单作为证据,而马岭却无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加以否认,更无法对非正常销售记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结合当日由马岭一人在专卖店当班,以原价退掉了长裤和腰带,又以半价销售了2双男鞋。特别是公司电脑数据库反映,涉案所退货的长裤,并非该门店销售的货品。遂法院认定马岭未按照公司退货流程操作,将非门店销售的长裤以原价退货,也未向公司提供退货腰带的小票,再以半价销售2双男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形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