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炒公司鱿鱼 公司炒妻子鱿鱼
作者: 刘鸿波 通讯员:李阳河 谢涛 |
东莞阳光网讯 一对夫妻本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谁知先后因故与公司闹起争执。丈夫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妻子则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究竟他们谁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林健华表示,因工人过错被公司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因公司过错而工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需要作出补偿。
夫妻员工与同一工厂闹纠纷 黄某与妻子谭某都在东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公司与黄某于2008年1月28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岗位为生管科管理岗位,职务为组长,工作职责为出货管理。工作了近5个月后的6月19日,生管科通知黄某对其工作进行调整,要将其调到资材科整理包装材料,却没有给其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黄某对这个调动非常不满意,因此迟迟没有前往资材科报到。生管科限令黄某在6月28日前到资材科报到,否则将视为旷工处理,然而黄某仍然无动于衷。6月30日,生管科发出通知,称黄某从6月19日到6月30日期间扣除其请假6天外,其他上班时间均在生管科办公室逗留,严重影响仓管办公,拟将黄某交公司处理。 黄某的事情还在争执不下,一个多月后,妻子的谭某工作竟也难保住。由于没有什么学历,比丈夫晚进入公司几年的谭某担任电梯工。2008年8月20日下午,谭某发现她的工资被无理扣掉了10元钱。为此她找到其主管张组长要求解释,双方发生争执并产生身体冲突。张组长被打伤送到医院就诊,花费医药费620.9元。8月28日,公司发出通告,认为谭某以考核被罚款10元为由威胁并殴打组长,严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对谭某予以解雇。 对此,黄某也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公司给予夫妻双方经济补偿金。因协商数额时产生分歧,两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了仲裁。 夫妻共同起诉公司求补偿 调查后,劳动仲裁庭裁决:解除公司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21405.6元,支付谭某经济补偿金13750.2元,额外经济补偿金6875.1元。但这个结果让两人并不满意,于是双双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生产部门调动黄某的岗位是否合法;二是公司解雇谭某是否合法。 法官认为,对于焦点一,首先,公司与黄某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需办理书面变更手续;而公司未提供经黄某同意调动其岗位的书面证据,单方发出通知将黄某从生管科的管理岗位组长职务变更为资材科整理包装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且黄某也并不愿意到资材科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调动黄某的岗位,属于单方改变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黄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405.6元 对于焦点二,由于确认谭某参加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学习考试,应当了解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而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公司对于打架斗殴者有权予以辞退,该规章内容也并不违法。而谭某在工作时间不听同事劝阻,也不听上级领导解释,因工资被扣款10元,与其上级发生争执,并直至打架,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法院确认,其行为违背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与谭某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无需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来源:东莞阳光网 |
更新:2010/5/11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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