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推销不出产品无报酬”的约定有效吗?
2009年2月7日,丛某应聘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丛某应聘任汽车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基本工资为600元,每个月须推销出一辆汽车。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销售出一辆汽车给予1000元的奖金。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由于试用期内丛某未能推销出汽车,公司拒绝向丛某支付工资。丛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1800元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议是汽车销售公司、丛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故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汽车销售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丛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1800元工资。 费县人民检察院 供稿 |
更新:2009/10/1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劳动合同中“推销不出产品无报酬”的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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