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颖瑛
小周是本市一家纸制品公司的工人,工作实行每天八小时三班倒。去年8月20日,小周在夜班结束后感觉疲惫,就在车间一角小睡了一会儿。公司的现场管理员在巡逻时发现小周在工作场所睡觉,就将此情况上报了主管。后经工会讨论,公司最终以小周“睡岗”为由将其除名。
小周的“鱿鱼”被炒得莫名其妙,他便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通过庭审调查发现,发生“睡岗”事件的当天,小周的工作时间是凌晨0点到上午8点,而他被发现睡觉的时间是上午9点左右。公司一直无法证明小周原告的睡觉行为是从工作时间开始持续到9点左右。
双方就小周的行为是否构成“睡岗”争执不下。公司提出,员工手册中有“睡岗按除名处理”的规定,不论是否在本岗位,是否在工作时间,只要在公司范围内睡觉都属于睡岗,应该除名。小周则觉得,根据入职培训学习员工手册时的说法,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睡觉才叫睡岗。自己明明是夜班结束了之后眯了一会,怎么也成了“睡岗”。综合双方的意见,法官认为,从字面分析来看,即“在岗睡觉”,指当班工作时睡觉,这就对睡觉的时间、地点作了要求。在公司未能证明向小周解释过“睡岗”定义的情况下,小周将“睡觉”理解成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睡觉并无不当,而且公司所理解的“在公司范围内睡觉就是睡岗”明显太过于苛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雇违法,并支付小周赔偿金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公司开除小周,有责任证明自己“辞退有理”。但纸制品公司提供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睡岗”并未给出明确定义,也没能证明公司就“睡岗”的准确含义向员工进行了解释。综合证据和常理下的理解,公司显然难以自圆其说。公司在今后的人事教育和管理中,应当对于公司制度的教育和解释予以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