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何跃武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刚刚升职一年的高管陈军突然跳槽,引起原公司怀疑,经调查陈军竟然进入竞争对手的公司,由于陈军掌握着公司的关键性技术和商业秘密,原公司无奈之下将陈军告上法庭。
2001年,陈军进入旭莱公司工作,成为生产车间的的一名普通员工。在旭莱公司的几年时间里,勤奋好学、热爱钻研的陈军逐渐成长为公司的技术骨干。2010年,陈军被公司提拔为生产技术主管,掌握着公司产品制造的关键性技术。为了公司的发展,公司与陈军签订了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两年期间陈军不得自营或者在与旭莱公司业务相同、相似的公司进行任职。旭莱公司为此向陈军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熟料合同签订后才过一年,陈军就从旭莱公司辞职,进入了某建筑公司任职。陈军的突然辞职引起了公司的怀疑,旭莱公司暗中进行了调查,发现原来该建筑公司的董事长还是旭莱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建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军实际任职并非建筑公司,而是旭莱公司的竞争对手建威公司。知晓实情后,旭莱公司一纸诉状将陈军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军停止竞业行为、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法官认为虽然陈军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建筑公司与建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同一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建威公司与原告旭莱公司业务基本相同,存在竞争关系,故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在离开旭莱公司后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应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军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万元。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此均有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竞业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两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不仅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