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过高 解除合同要求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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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开具虚假收入证明,且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职工离职要求按证明数额赔偿。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法进行了处理,给不正规用工的企业一个警示。
陈某于2009年3月被某民营企业招聘为文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陈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陈某贷款买房,需所在单位出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为了能多贷点款,陈某要求单位将其月工资收入开得高些。单位财务人员便为其出具了月工资为4000元的收入证明。2013年3月,因工作岗位调整问题,陈某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第二天,陈某便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单位负责人同意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但拒绝支付补偿,理由是陈某个人主动提出辞职的。陈某遂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以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补交社会保险。劳动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此案,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纠纷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某所在单位未提供出工资表、考勤表等有效证据,证明陈某提供的收入证明是虚假的,最终法院对陈某月收入4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后经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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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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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3/7/5 16:33:0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过高 解除合同要求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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