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开艳 傅静)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上班途中被撞伤的彦女士向肇事方李先生和保险公司索赔的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是,昌平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宣判后立即生效。
2011年12月,彦女士乘坐公交车去上班。当公交车行驶至昌平区南环路南环大桥下时,突然与李先生驾驶的福克斯小型轿车相撞,彦女士因此受伤。经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彦女士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事故造成彦女士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肇事方李先生垫付了医疗费用7200余元。后彦女士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李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彦女士将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共计13000余元。
受理本案后,昌平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法庭综合考虑原告彦女士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彦女士医疗类费用447元、死亡伤残类费用2960元,并赔偿另一被告李先生已垫付给彦女士的医疗类费用7289.40元。
法官说法:
此次庭审是昌平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一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外特别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从2013年1月1日起,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承办此案的王开艳法官介绍,根据2011年度北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金额标准为22750.2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