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恶意开除 要求赔偿获支持
周某是江阴人,因具备检验资格及工作经验,被常熟某技术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报酬。但是2011年4月的一天,周某突然收到公司的通知,说周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内张贴了公告,宣布开除周某。周某拒收通知,并向常熟市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惜仲裁中心驳回了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仲裁决定,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诉理由。原来,周某在公司是负责检验供应商的货品的,2010年,北京某商业公司向周某所在公司订购了一批设备,该批设备中所用到的钢是由天津某公司提供的。2011年1月,周某至天津某公司进行质量检验,等周某到达该公司时,该公司已经将周某公司要的钢全部打包了,在此情况下,周某未开包检验便在《检验放行单》上签字。后北京某商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其订购的设备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设备多方面不符合要求,遂拒收设备。其后,周某所在公司认为周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便发通知开除了周某。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检验员,未开包检查天津某公司的钢产品,具有一定过错。但是北京公司拒收设备并不仅仅因为钢产品不合格,还包括其他部件不合格,所以造成损失不应由周某一人承担,故该公司开除周某属违法。最终判决常熟公司赔偿周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
更新:2012/5/8 0:38:50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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