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该案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据此,广东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创造了技术条件。
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知名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标记的两种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都受到保护。但在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它们各自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品特有名称,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直接调整这一领域,往往会造成商品特有名称和商标权、企业字号等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时发生混淆和权利冲突。应当尽快出台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解决这一法律问题。
该案判决成为一个开拓性的判例,也因此成为广东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后,广东法院审理的“荣华月饼”案等案件都沿用了该案的裁判原则,在相关的法律出台前,此类型案件审理中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