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郝蓬 秦芳芳
日前,北京外国语大学刘老师的手机号遭电影《亲密》撞号,遂将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北京华人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放映《亲密》,停止销售《亲密》DVD光碟,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原告刘老师诉称,自2009年3月9日开始,该手机号码不断受到陌生电话的无端骚扰,均是电影《亲密》的观众。原告经过观看电影作品《亲密》发现,三被告制作电影时将手机号码在电影近四个月来,数千个陌生电话骚扰给我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放映公布有我私人手机号码的电影作品《亲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并澄清在电影《亲密》中公布我私人号码的事实;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并要求停止销售在影片中公布了原告私人手机号码的《亲密》DVD碟片。
光线影业公司辩称,公司是发行人,不构成对刘老师隐私权的侵犯。
北影公司辩称,2009年3月20日公司经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出版由香港安尔影片公司摄制的电影《亲密》的DVD作品。公司只是出版方,发行方是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在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公司的授权书中有明确规定“由该节目引起的版权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解决。”
华人公司辩称,公司是正版零售商,销售的都是正版产品,不同意刘老师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师的手机号码在电影《亲密》中播出,导致其受到电话或短信搔扰,其隐私确有被侵犯的事实。《亲密》一片的版权人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等三方。对于影片中出现的电话号码是否与真实的号码重合问题,影片版权人应当进行试验并核实,否则由于其过失给予实际机主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影片版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刘老师要求光线影业公司在发行前对影片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过于苛求,故光线影业公司的发行行为并无主观过错或过失,其行为与刘老师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实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北影公司是DVD产品的制作和出版方,虽然该DVD播放了带刘老师电话号码的镜头,但北影公司无权对该片段进行删除和修改,不构成对刘老师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刘老师要求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北京华人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影片《亲密》中涉及刘老师手机电话的情节予以技术处理,使影片中不再出现该电话完整号码;在此之前北京光线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北京华人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不得再授权播出或发行该片及相关DVD产品。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