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腾讯和搜狗分别将对方诉诸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输入法存在“不正当竞争”。腾讯诉搜狗一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腾讯公司认为,被告在搜狗拼音输入法中设置了特定进程,如果用户安装了腾讯的QQ拼音输入法,这个名为“搜狗输入法管理器-输入法修复”的进程会自动启动,提示用户其输入法需要进行“修复”,导致输入法列表中的“QQ拼音输入法”被删去。此外被告还在用户计划任务中添加特定的计划任务,每天下午四点钟提示用户其输入法需要“修复”,误导用户删除输入法列表中的“QQ拼音输入法”。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涉案的“QQ拼音输入法软件” V1.0、V1.7.1、V2.1和V3.1版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搜狗拼音含字词库输入法应用系统”V3.6、V4.2、V4.3三个版本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相关协议使用该软件并负责运营维护。原告和两被告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各个渠道中对其软件使用了“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搜狗输入法在词库的广度、词语的精准度、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外观上远远领先于其他输入法”等宣传内容。被告以《中国桌面软件发展研究报告简版2009年》为依据,主张上述宣传内容属于客观描述,但是该统计报告对统计的对象、地域范围、时间跨度、统计方式以及分析方法等均未给予充分说明,加之并非权威机关作出,原告据此将被告输入法描述成本领域最好的输入法软件,属于虚假宣传,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输入法软件中包含插件,但并未举证证明行业内或相关公众对于插件这一技术性概念的通常理解,且通过本案庭审,原、被告双方对于插件的解释并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插件的含义进行准确、客观的判断,进而也不能对被告宣传其拼音输入法软件中绝无插件是否为虚假宣传进行认定。第三,被告在其输入法软件中设定的相应设置阻碍了用户使用QQ拼音输入法,易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关于搜狗拼音输入法修改了系统默认语言设置一节,在缺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行为违背用户意愿或者影响用户利益并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以法院指定的方式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合理支出四万元、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宣判结束后,合议庭又对双方解释了判决的要点,并表示了法院希望双方以本案为契机,了解法律规制市场秩序的要求和底线,共同致力于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期望。双方当事人宣判后没有表示是否上诉,但均表示会认真考虑法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