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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客运公司应担责

作者:丁世明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9月30日,原告马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胡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马某右股骨骨折(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原告马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经交警队认定:原告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胡某所驾驶的客车挂靠在安乡县某客运公司,由被告胡某营运,客运公司每年收取1000元管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车辆普通客车由被告胡某营运,被告胡某对该客车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被告胡某理应在其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客运公司作为该车挂靠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应对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运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管,对驾驶员也应有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车辆挂靠单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车辆实际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管理不善的有限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结合该案案情,综合认定被告某客运公司在被告胡某承担的赔偿数额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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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闻 李燕    

文章出处: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    



更新:2011/9/2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客运公司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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