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作者:金煜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违约纠纷案,开发商拒绝提供交付接受单,被推定违约,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12月,蒲某和蚌埠一家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非住宅买卖合同,购买一套非住宅房,房价款为58万余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08年5月1日前。合同第11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第14条约定:“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蒲某缴纳了全部购房款。6月24日,开发商通知蒲某去接收房屋。因小区部分配套设施未达标,蒲某拒绝接收房屋。7月18日,蒲某领取了所购房屋的钥匙,验房时发现天然气没有安装,他随即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上述情况并要求开发商予以安装。但开发商一直拖到12月16日才开工安装天然气,竣工日期为2009年3月27日,共违约277天。因开发商拒绝赔偿,蒲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被告开发商辩称,我公司交付时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已经达到了交付条件。原告也已经接收了该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原告填写的房屋交接单成为案件的关键,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房屋交接单,但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双方必须签署房屋交接单。庭审中,原告蒲某提出其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验房时天然气未进行安装。法院明确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房屋交接单,但开发商拒绝提供。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依法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该房屋的天然气未安装。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未提交其何时安装好天然气的证据,对原告要求开发商按277天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蒲某违约金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