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富心振
龚女士参加了学龄前儿童智力开发教育的宣传推广活动后,与一家教学公司签署了一份教程服务订购合约,为其幼子购买了由外籍教师授课的学英语服务教程,并付款1.88万元。事后,因未获得课时服务而引发纠纷,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教学公司返还龚女士1.43万元。
2009年3月15日,龚女士至上海某教学公司的亲子教育中心,双方签署一份教程服务订购合约,合约上的教程内容包括一套英语教材和教程服务96节课,总金额为1.88万元,同时注明有7天的考虑期。3月21日,龚女士付清了全部款项,并领取了相关的教程产品以及告知书和服务手册等资料,资料当中使用了教育服务、教育顾问等词语,并介绍有配套课程,包括启蒙班和主题班等内容。后因龚女士的幼子未能享受到课程服务,曾向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反映该教学公司无办学资质和教师资质,要求教学公司全额退款未果而起诉法院。
龚女士诉称,教学公司在推销其服务时承诺已取得相应资质,其外籍教师也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导致自己听信其宣传后购买其教程服务。合约签订后,教学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开课。自己认为,教学公司提供的该服务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依据相关法律判令教学公司退还1.88万元并赔偿损失1.88万元。
教学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咨询业务关系,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已经完成,与教育方面无关。龚女士所称公司允诺提供有资质外教进行授课及公司在推销服务时承诺已取得相应资质均不属实,且龚女士所提供的合约无公司盖章和业务员签名。综上,龚女士主张本公司欺诈不成立,不同意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女士提供的教程服务订购合约上虽无教学公司盖章,但该合约在双方之间事实上已经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教学公司应当向龚女士提供教程产品和96节课时服务。现龚女士因教学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要求其退还所交款项,教学公司应当将预收的课时费予以返还。对于龚女士已使用的教程产品费由法院酌定折价为4500元。同时,龚女士主张教学公司构成欺诈因依据不足,故对其要求赔偿1.88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