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 李鸿光
颇有孝心的“80后”小溪(化名),为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投保了一份受益人为母亲的人寿保险,却因保险公司业务员错填母子关系为父子关系,甚至将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都填写错误等诸多不规范之处,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全额退还所缴纳的保费。9月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小溪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1年2月,小溪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险种为幸福双喜盈门两全保险(分红险),保险期间至88周岁,交费期间为15年,年交保险费11534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3月1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连某(身份证号略),与被保险人小溪为父子关系。
2011年7月上旬,小溪起诉到法院称,他在2011年2月曾向该保险公司买过一份保险,可事后在一次偶然翻动时,发现该份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出现严重错误,受益人应为小溪母亲,但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证号码出现错误,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也错写为父子关系。小溪认为合同中出现的差错,可能导致母亲拿不到身故保险金,另外保单也是业务员所填写,业务员签名更是其他人代签,认定保险公司诸多不规范行为使得自己无法再予以信任,遂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全额退还所缴纳的保费11534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同小溪与连某系母子关系,而不是保单中填写的父子关系。认为小溪若认定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身份填写有误,可以提出变更或更正。而业务员代为填写合同内容及签字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与小溪所签保险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不同意小溪诉请。
法院认为,小溪在购买的保险合同中指定,其母连某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这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以为首先、虽然保险合同中连某的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关系填写错误,但保险公司表示可以予以变更、更正,以采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的方式,因此可以消除小溪所谓可能无法实现保险合同利益的顾虑;其次、小溪己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说明了他对合同内容的确认,保险合同无论由谁来填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再次、保险公司明确予以承保,业务员的签字是否属代签,亦不影响合同效力。小溪系基于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请求,那么是否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或退还现金价值,由小溪自行做出理智的选择。据此,法院认定小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对小溪之诉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