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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13万元被伪卡支取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羊城晚报佛山讯 记者岑杰昌、通讯员凌蔚报道:两天前查询银行卡内还有余额13万多元,两天后卡里余额只剩下78元。禅城法院9月下旬对该起储户告银行存款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支付储户陈先生所损失的13万多元及利息。
  储户:卡里的钱两天内蒸发

  2008年1月8日,陈先生在佛山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今年6月25日,陈先生在该银行柜台使用该卡支取现金1万元,卡内余额11.8万元。次日,因客户向该卡转入2万元,陈先生在柜员机查询到卡内余额是13.8万元。没想到,过了两天,即今年6月28日晚上,陈先生因业务需要用该借记卡到柜员机提款时,发现卡内只剩78.17元,陈当即与银行方面交涉,并报了警。
  据警方侦查发现,今年6月26日22时43分至22时46分期间,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了盗取储户信息的设备,套取了陈先生的借记卡资料和密码,并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分多次或转账或提现,共计从陈先生卡内取出13.8万元。为此,陈先生于今年7月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13.8万元和利息592元。
  银行:凭密码交易并无过错

  对此,银行表示,陈先生的借记卡多次取款和消费,资金交易流水和电子信息均显示账号的密码正确,表明是凭卡凭密码交易,银行核实电子数据准确无误后支付合法合理,无任何不当之处。密码由持卡人设置生成,在保密状态下由持卡人本人持有并使用,如果不是本人的原因,他人根本无从得知。在确认“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大前提下,应当推定凭密码交易为持卡人行为或经其同意或授权,或由于持卡人的过错导致密码泄露。因此,对于陈先生所称的损失,银行无任何过错。
  法院:银行没有尽保障义务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向陈先生发放了借记卡,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责任防范储蓄信息不被非正常泄露。陈先生作为储蓄卡持有人,该卡由其妥善保管未丢失,也未委托他人所用,且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在使用该卡时泄露过密码或其他用户信息,在取款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所安装的窃取信息设备并不知情,并不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对卡内存款被盗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还认为,银行对服务窗口设备负有监管义务,虽然已经安装录像设备,但未能及时从录像信息中察觉犯罪分子非法安装设备的行为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银行设备对伪卡没有识别能力,是犯罪分子得逞的原因,因此,银行在安全管理措施上存在重大疏漏,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先生的存款被支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羊城晚报


更新:2010/10/2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13万元被伪卡支取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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