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秋实
法院认定禁发三套房贷款政策无法预见 判开发商退还定金及首付
签下购房协议当天,国务院就出台禁止为第三套房发放贷款的楼市新政,这让已经交了定金和部分首付的刘先生无力再购买,但开发商却拒绝退款。
昨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刘先生不构成违约,开发商须全额退款。这是楼市新政引发的解约潮中,首起判决开发商败诉的案件。
刘先生和妻子在怀柔区各有一套房产,今年4月17日,他又看中了通州区某楼盘的一套房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这套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总房款高达223万余元的房产。当天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预付款5万元,其余房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当天国务院便出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政策,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4月30日,北京市政府也发布文件,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
刘先生说,新政出台致使他无力购买该楼房,因此他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预付款,但遭到拒绝。
被告开发商的代理人证实了刘先生的付款过程,但认为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交齐首付款,现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他们认为,新政对于刘先生履约并没有任何影响,刘先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但后来北京市颁布的购置房屋政策,导致刘先生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而且这一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现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据此,判决开发商返还刘先生定金和首付款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