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代净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1日,原告为向汽车经销商支付购车款,在被告处办理《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同时开通了定向转账业务,约定转账日限额不超过19万元。2010年5月22日,原告携21万元至被告处存款,在存入前原告先行办理了修改账号密码、关闭定向转账业务,并约定如办理转账业务需要原告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此后原告将21万元存入被告处。同日下午,原告收到被告两条交易短信,通知原告存款被部分转账支出,原告立即赶往被告处查询,发现21万元存款已有15万元被转走。原告当即报警并取出剩余的6万元。现收款账户的资金已经冻结。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确立了合同关系,为确保资金安全,原告也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被告对原告资金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账户内的资金被非法转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存款15万元及其利息,并赔偿原告追讨存款所产生的经济损失7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被告所述不符合事实,首先,本案不存在资金非法转出的情形,根据当天的账户交易流水单显示,该笔转款均转入原告自行设定的转入账户内,从银行业务操作角度并不存在非法转款的问题。其次,当前不能确定款项归属的前提下,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原告与转入账户的开户人陈某之间的关系不明,只有确认陈某系盗取钱款的基础上,原告才能主张实际受有损失。综上,被告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