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时间写成借款时间 担保人被判免责
作者: 彭秋雨 发布时间: 2010-09-10 08:54:40
9月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因还款时间写成借款时间引起争议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林伟明归还原告李柱借款本金48000元及息,被告刘凯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被告林伟明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07年12月30日向李柱提出借款48000元,因李柱对林伟以交往不多为由要求有第三人担保。林伟明即找到刘凯出面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林伟明出具借条,刘凯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而林伟明在借条上落款为2008年12月30日,李柱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当即付给了林伟明现金48000元。
事后,林伟明生意亏本,外出务工,李柱见借条上借款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2009年没有向刘凯主张权利,2010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伟明、刘凯归还借款本金及息。庭审中,被告刘凯提出借款时间,担保时间实为2007年12月30日,原告李柱对这一事实及过程表示认可,但仍坚持要求刘凯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伟明虽在借条上书写的日期2008年12月30日,但实际借款时间、担保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被告刘凯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属连带责任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必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原告李柱未在法定期限内即2009年6月30日前向刘凯主张权利,其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故作出上述判决。
更新:2010/9/10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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