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个人以其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6月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999年1月20日,被告冯某某与原告黔西XX办公室签订了《XX蔬菜基地果园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了原告使用的XX蔬菜基地果园,承包期为10年,即自1999年1月20日至2009年1月20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冯某某以果园为基地成立了“黔西县XX办公室XX园林养殖场”,但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1999年6月30日,被告冯某某以“黔西县XX办公室XX园林养殖场”的名义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承包地范围作了部分调整,并将承包期延长至2019年1月20日。《补充协议》加盖了“黔西县XX办公室XX园林养殖场”的印章,冯某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名。2009年4月1日,原告以冯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XX蔬菜基地果园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黔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冯某某以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黔西县XX办公室XX园林养殖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应为该合同的当事人。冯某某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原告也接受了其履行。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形,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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