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慧
中国法院网讯 因发现所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份并不相符,刘小姐在跟某知名服装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还货款3940元,并加倍赔偿3940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该知名服装公司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2009年3月,刘小姐到某知名服装公司处购买了总计价款3940元的女童羊毛开衫、女童短袖体恤衫等衣物。该公司向刘小姐出具了销售凭证及发票。之后,刘小姐发现她所购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份并不相符,遂与公司处交涉,要求退一赔一。双方协商不成,刘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她所购买的衣服退还该公司,由该公司退还货款3940元,并加倍赔偿3940元。之后,该公司将刘小姐所买的衣服做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衣服外挂吊牌与衣服面料的确有所出路,因此该公司不愿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衣服上外挂与衣服实际面料不相符的吊牌,向刘小姐作出了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因此判决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刘小姐以及一审中的委托代理人以往多次以类似的手段在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且她购买有瑕疵的商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这种行为是“知假买假”,不是真正的消费行为。刘小姐则辩称,曾经的诉讼行为不能说明她不是消费者,也不能成为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开脱说辞。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在该知名服装公司处确实购买了女童羊毛开衫、女童短袖体恤衫等衣物,而且这些衣服的实际面料与衣服外挂吊牌中所明示的面料成份及含量不相符的事实也已经审理查明,所以法院确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而事实上刘小姐曾经提起过多少次诉讼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曾经的诉讼也不能成为否定刘小姐消费者身份的充分理由,更不能成为商家在出售货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免责理由,因此对于公司的免责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市一中院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