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应返还财产并按过错赔偿损失
12月9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欧某诉被告某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作出公开宣判: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663元。
2003年2月20日,原告以1.5万元购买被告的仓库房一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被告购房款1.5万元。原告于2005年2月在未办理拆除重建手续就将所购的仓库房拆除重建,被告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对原告进行阻止。原告于2006年12月向威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与被告就购房款的返还和损失的赔偿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09年9月向威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被告只认可返还原告购房款,对原告的利息等损失认为合同无效,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依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购房款。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按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被告应当知道该房屋不能转让而仍进行出售,其过错明显大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在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为此,遂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更新:2009/12/10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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