蟹苗死亡致损失 按合同索赔得支持
原告张某诉被告裴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3000元。 2009年6月,原告购买被告价值446000元蟹苗,在原告投放蟹苗后不久,就开始出现死苗,后与被告交涉未果。购买蟹苗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原告所购蟹苗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收据到被告单位补足苗数,如原告不需要苗的或被告不能提供蟹苗的,由被告在此后的二年内分两批偿还原告实际购苗款的50%,每次还一半,故原告据此向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蟹苗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确认有效。因被告所供蟹苗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产生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在蟹苗销售时对蟹苗的质量已经作出承诺,当蟹苗产生质量问题时,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退款或补苗,由于被告不再从事育苗,依照约定向原告补苗已经不可能,被告应依照约定按照所购苗款的一半向原告退款,该退款实质是被告因蟹苗质量问题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补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更新:2009/11/23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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