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加工定作物约定不明 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给被告付原告货款45000元。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3日签订了印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印制读本资料三万册,单价为每册一元八角,货到付款。由被告设定印刷内容,原告为其印制。签订合同时经办人未认真审定印刷内容,只是要求原告参照样本结合本县实际进行删减。2009年4月17日,原告将读本资料以托运的方式交付被告后,被告以原告为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有瑕疵而拒不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印制承揽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但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对承揽加工的定作物约定不明,特别是对印制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仅口头约定参照物样式,没有明确删减和增加的具体内容和条款,故对本案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但被告作为定作单位,对自己印制的读本资料,没有提供规范的样本,收货后又不及时验收,故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印制读本资料时,没有标准的样本,未按口头约定的参照物样式进行删减并大批量印制,造成损失的扩大,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更新:2009/11/16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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