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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停车场内丢燃油 须担责


  6月11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420元燃油费。

  
2009年3月25日,原告谢亚军在自己的翻斗车内加入1600元的柴油后,当天消耗柴油180元。当日下午,原告将车停放在被告张旭清经营的停车场里。被告张旭清以每天5元收取保管费。3月30日,原告在被告停车场里开车时发现车的油箱盖丢失,油箱内柴油所剩无几。当地公安局现场勘察认为:“经勘察没有发现其他可疑痕迹”。后来原告就赔偿一事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自己的车停放在被告经营的停车场内,并交纳一定的保管费用,双方已形成了车保管合同。被告有义务保管好原告车的各组成部分。货车停放在停车场内期间,油箱盖丢失,油箱内燃油所剩无几,被告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新疆兵团北屯垦区法院   



更新:2009/6/2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停车场内丢燃油 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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