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丁华峰) 在城区临街,不少人搭建一些临时建筑作为商铺出租盈利,其实这些出租和承租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宣告违章搭建商铺出租行为无效,判决房主返还承租人的租赁费。
个体服装商户刘女士,2012年9月16日在郑州市二七区租赁了周先生的临街商铺,双方约定一年租赁转让费3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刘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费用。但没有想到的是,她还未来得及实际使用该房屋,就接到了街道办事处向商户发出的通知,内容为:该房属违章建筑,街道办事处将联合市规划局10月25日对该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望各商户与此通知张贴之日起自行搬离该建筑内的物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之后,商铺被拆迁,但周先生却迟迟没有退回刘女士缴纳的租赁转让费,只好诉诸法院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刘女士与周先生签订转租协议所涉及的房屋,系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房屋,并由郑州市二七区某街道办事处对该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因此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周先生签订的转租协议,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行为。法院遂判决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周先生2012年9月6日签订的租赁转让协议无效;周先生返还刘女士转让费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