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成被告 主体错误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齐军仕)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他人借款时在借条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债权人在催讨借款无果时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章某的起诉。
章某与洪某是亲戚,洪某系泾县某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1日,洪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章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加盖该公司的印章,洪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借款于一个月内归还。此后洪某未及时还款,章某念及是亲戚关系未再三催要,但后来洪某外出导致章某索款无着,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某向章某借款时在借条上加盖了其所经营的“泾县某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泾县某礼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而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个人,故原告章某起诉要求被告洪某个人归还所欠借款,系被告主体错误,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更新:2013/2/21 11:23:3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成被告 主体错误被驳回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餐厅安保义务有限度 顾客就餐须管好财物
下一篇: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被判赔20万
最新更新
个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