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的车子投了保险,江苏新沂人钟波在开车撞人并赔偿相关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不料却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原来,保险公司扣除了其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指出此项费用应由钟波自己买单。赔还是不赔,双方闹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钟波少赔的3800余元。
出车祸后赔付全部医药费
2012年4月22日,江苏新沂人钟波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轿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
2012年5月13日18时20分,钟波驾驶着他投保的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冯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事故,造成冯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这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钟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敏无事故责任。因冯敏伤得不轻,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30多天后,冯敏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1000余元。为此,冯敏于2012年7月将钟波告上法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敏与钟波达成协议,由钟波赔偿冯敏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6000余元。
找保险公司理赔遇麻烦
处理完和冯敏的相关事宜后,钟波准备好了相关索赔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钟波原以为冯敏在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自己只是垫付而已,可他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原来,保险公司少赔了他3800余元,理由是,钟波负担的赔偿款中有部分是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费用不予赔付,只能由钟波自己买单。
“冯敏在医院怎么治疗都是医院说了算,别人又决定不了。”钟波觉得,自己既然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就该赔偿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不能这样“短斤少两”。协商无果后,钟波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该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波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应予赔偿。首先,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条款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受害人和投保人都无权决定。再次,保险公司也未申请对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种类进行鉴定。综上,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钟波少赔的3800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