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覃可基 丁保国) 2012年7月2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乘客起诉出租车公司的旅客运输合同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出租车所有人柳州某出租车公司向乘车时遭遇车祸致残的乘客谭某赔偿各项损失48000余元。
据悉,该案缘于2011年6月1O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日2时40分,谭某乘坐柳州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行驶至柳州市雅儒路“中燃公司”附近路段时,与一辆“雪佛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右外踝骨折、鼻骨骨折、右胫前皮肤外伤。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而见势不妙的“雪佛兰”轿车司机则脚底抹油弃车逃逸了。谭某住院治疗了70多天方才出院,但右脚因此落下残疾,经鉴定,谭某的右下肢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肇事司机逃逸,下落不明,谭某出院后找到肇事车辆所有人蔡某,希望从蔡某这里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哪知谭某询问之后才知道,蔡某系把自己所有的“雪佛兰”轿车挂在租车行名下出租,肇事司机用假身份证将车子租走,发生事故之后就逃之夭夭了,蔡某根本不认识肇事司机。对谭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蔡某表示自己不愿赔偿,称车辆已经购买了保险,让谭某找保险公司理赔。无奈的谭某辗转找到保险公司,却又遭遇迎头一盆冷水: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车辆出租经营的事实,拒绝理赔。出租车司机也拒绝赔偿谭某的损失。百般无奈之下,原告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出租车所有人柳州某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某作为乘客乘坐被告柳州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双方就已经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安全的把原告送至目的地,对运输过程中旅客遭遇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后,还可另行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主张追偿。为此,该院作出了文章开头所述的判决。
据柳北法院的法官介绍,该案既涉及谭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又涉及肇事司机与谭某的侵权关系,谭某既可基于合同关系向某出租车公司主张损失,也可向肇事司机要求侵权赔偿。在肇事司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谭某合理的选择了维权路径,有效的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值得广大市民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