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与自己签协议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作者: 张跃飞 毛兴龙
公司的壮大,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是前提,内部团结是关键,然则,某公司董事长为排除异己,竟冒用股东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强行转让股东的股份。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冷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陈某假借何某姓名与自己及被告冷某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11月,陈某与冷某、臧某等五人成立益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5月22日,何某与冷某、臧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受让冷某在公司股份50万元、臧某股份190万元,共计240万元。第二天,该房地产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何某占公司30%的股份。2006年3月13日,陈某私刻何某私章,以何某名义分别与自己和冷某签订两份《股份转让协议》,将何某的240万元股份各分120万元。之后,陈某以公司名义向工商局申请变更股东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未经原告何某同意和授权,以原告何某的名义,分别与自己及被告冷某签订两份《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协议》不是何某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股份转让合意,《股份转让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故依法判决两份《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更新:2010/8/3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冒名与自己签协议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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