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司佳云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恶意注销注册公司逃避债务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两股东杨某和凌某对注销公司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债权人损失40余万元。
杨某、袁某、凌某系原宣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股东。该公司与中铁十局公司下属沪杭铁路客运专线项目部因砂石购销合同产生纠纷,2011年12月2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建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经法院执行完毕。2012年9月28日,该项目部又重复支付给建材公司72万元,中铁十局公司发现后与该公司协商要求返还,但该公司仅返还了32万元。
2012年11月14日,经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杨某、袁某、凌某成立清算组对建材公司进行清算,杨某任清算组负责人。2012年11月27日,清算组在《宣城日报》上刊登清算公告。2013年1月22日清算组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
2013年4月21日,中铁十局公司以清算组成员在注销原建材公司前未通知原告申报债权,恶意逃避债务为由,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三股东赔偿40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如清算组成员未尽到书面通知的义务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建材公司在获得中铁十局公司重复支付的72万元案件款后仅返还了32万元,不当得利之债业已形成,剩余40万元依法应予以返还。但原建材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杨某、袁某、凌某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中铁十局公司,导致中铁十局公司未能在公告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对此,清算组成员杨某、袁某、凌某存在共同过错,应对中铁十局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中铁十局公司撤回对袁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