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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网站不实报道侵犯加油站名誉权被判致歉

 

    中国法院网讯 (佟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某加油站状告网站侵犯名誉权案。法院最终判决刊登侵权文章的网站所有权人向该加油站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公证费1100元及侵权赔偿金2000元。



  加油站所属公司诉称,其在百度搜索本公司加油站时,发现某网站上刊登了一篇题目为“某加油站有猫腻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文章。该公司认为其内容与事实不符,已经对公司构成了负面影响,故向某网站提出异议,要求其予以删除。但某网站不予理睬,该公司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站断开链接,删除相关图文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涉诉网站拒绝签收法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寄送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经法院查明,涉诉网站中分别列有“首页”、“供求”、“产品”、“资讯”、“会员”等栏目。其中,“资讯”栏目下刊载题为“某加油站有猫腻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文章。该文章主要内容为该加油站加油计量不准确,且与石油公司相互“踢皮球”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经核查,涉诉加油器具均有北京市海淀区计量检测所出具的相关《检定证书》,足以证明其计量准确。在诉讼过程中,该网站自行将涉诉文章的网络链接断开。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涉诉网站的内容可知,其刊载文章系自行发布而非仅仅提供公共信息交流平台,故该网站所有者应为涉诉文章的责任主体。该案涉及法人的名誉权与新闻舆论的监督权两个价值的平衡与博弈:一方面,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可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违纪等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故对于涉诉文章是否构成对加油站所属公司名誉侵权的认定,应结合文章内容的负面性、内容的真实性及责任主体的主观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本次诉讼中,网站在明知加油站对其报道的真实性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虽断开涉诉文章的网络链接,但拒不到庭且未就此予以更正或澄清,足以认定其所行使舆论监督权超出了合法限度,构成了对加油站所属公司名誉权之侵害。故判令该公司向加油站出具书面致歉信、赔偿公证费及侵权赔偿金共计三千一百元。



更新:2012/6/8 11:54:3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网站不实报道侵犯加油站名誉权被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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